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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社会组织换发新证工作
发布时间:2017-10-04作者:来源:点击:
根据省民政厅、信用办、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苏社管[2016]7号)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统一代码制度,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代码的社会组织新法人登记证书。市民政局自即日起对2016年1月1日前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换发统一代码证书。社会组织换发新证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结束,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书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书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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