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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04作者:曾云来源:镇江社会组织网点击:
辖市、区委和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市各部委办局,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培育发展和依法管理并重,现阶段以鼓励培育发展为主。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坚持放管并重,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3.总体目标。全面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不断创新培育机制,完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登记数不少于15个,等级社会组织数占应评社会组织总数的60%以上,其中5A级社会组织20家以上,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达5万人,努力形成服务有效、充满活力的发展格局,实现全市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品质显著提升、作用明显发挥,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党的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道德的自觉践行者。
二、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4.直接登记部分社会组织。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涉及政治、法律、宗教,以及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审批的外,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辖市区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征询函。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5.完善“一业多会”机制。顺应我市经济发展需求,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以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为重点,着力培育管理规范、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的行业协会商会。
6.鼓励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大幅提升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比重,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优化“三社联动”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夯实社会组织发展基础。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辖市区民政部门要通过降低会员数量标准、降低注册资金标准,简化验资手续、放宽办公场所要求等措施,引导支持其注册登记。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备案管理,由镇(街道)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在镇(街道)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7.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必须设立独立帐户,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帐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现职公务员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新建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职务。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8.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自律承诺制度,社会组织发起人对应该遵守的纪律和各项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承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
9.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市、辖市区、镇(街道)、社区四级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网络。全面建成市、辖市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推动镇(街道)、社区建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器),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能力提升、项目优化、资源整合、政策指导等综合服务。加大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推进社会组织进社区,建立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专业运行、项目合作”的模式,持续开展公益创投活动,以公益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公益服务项目为载体,推动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公益资助与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实现有效对接,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作用发挥。
10.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全面梳理自身职能,将政府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直接资助等适当方式,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要不断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81号)规定,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11.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补贴和奖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完善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等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12.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订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人才选拔、流动配置、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各地要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健全教育培训体系。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业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鼓励社会组织聘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将社会组织列为大学生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和基层锻炼重要基地,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将社会组织及其优秀人才纳入奖励推荐范围。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适当增加“两代表一委员”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
13.推动“互联网+”与社会组织发展融合。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鼓励、扶持传统社会组织融入互联网,提升社会组织管理运行信息化水平。通过开设“两微一端”线上工作平台,打造线上宣传阵地,推动社会组织内、外部的联系与互动,发挥互联网组织灵活、号召力强、成员众多、运作公开透明等便捷优势,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推动自身发展。
四、提高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能力
14.培育社会组织法治信仰和法治意识。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制度,扩大法律服务在社会组织中的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推进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社会组织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社会组织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的能力。
15.优化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积极推行会长(理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提高秘书长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合理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逐步推行差额提名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选举方式。每个社会组织均应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16.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倡导社会组织建立诚信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研究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将社会组织信用情况与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对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会计报表、虚假评估、虚假鉴证、虚假信息等失信和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严肃处理。
17.依法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建立社会组织外事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依法规范开展对外合作和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镇江与本地社会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本地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一律不得实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开辟海外市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保护知识产权等活动。支持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在对外援助中发挥作用。
五、严格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
18.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19.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会计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涉事社会组织主要责任人依法处罚。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情况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20.加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 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清算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领域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外事、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各自业务范围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21.规范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管理。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凡社会组织机构变更、重大活动、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一律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试行社会组织年检改年报制度,搭建 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平台,实现全市社会组织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22.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六、加强组织保障
23.健全领导协调和督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市及辖市区要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民政、财政、物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各项政策制度,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建设管理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大政方针落到实处。
24.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区域兜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市、辖市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强化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街道社区、镇村党组织的兜底管理,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不断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贴近职工群众需求、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社会组织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三同步”机制,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年检、等级评估时,对党建工作情况同步登记、同步审核、同步考核。鼓励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工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25.加强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服务能力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组织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市和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必备执法装备,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强登记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升登记管理专职人员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26.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交流学习,共同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不断提高全市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